购物卡或预付卡的涉税处理

1、公司购入购物卡,取得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提示: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抵扣。

2、购物卡用于员工发福利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提示:以购物卡发票复印件及职工领用签字单等资料作为附件留存备查。同时购物卡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3、购物卡用于送客户作为交际应酬,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提示:凭购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以礼品赠送客户个人,企业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

4、公司用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比如达到一定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提示:(1)不属于随机赠送的,不考虑代扣个税。(2)企业凭购卡时取得的发票及赠送凭据税前扣除。

5、公司用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提示: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物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小结》

首先,公司购入购物卡时,取得发票为不征税的预付卡或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其次,使用购物时,按照其用途计入成本费用,留存好相关业务真实的资料税前扣除备查。

第三、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个税;购物卡作为礼品赠送,企业按“偶然所得”以20%税率代扣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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