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 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1、购买了一批商品,已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怎么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 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
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2、暂估入账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①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1000
②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 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1000
②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付账款——XX 供应商1130
3、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 规定: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 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 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 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4、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 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来说,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5、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公告》相关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 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 行核算。”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暂估入账成本是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 除的。同时,可以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
6、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 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 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 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针对以前年度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在追补确认年度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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