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工具——AB股制度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想要更好地发展扩大就要引进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创始人作为公司的灵魂人物,如何能够在引进外部力量的情况下,仍旧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文将对“AB股制度”进行详细剖析,为创始人守护公司控制权提供些许参考。
一、什么是AB股制度?
AB股制度,又称表决权差异安排,核心内涵即同股不同权:将公司股权份额分为A股和B股两个类别,分别对应数量不同的表决权,本文假设A股为1股N票,B股为1股1票(亦可B股为1股N票,A股为1股1票,对此没有强制要求)。A类股票一般由公司创始人或核心管理层持有,B类股票则对外部投资者发行,在该制度模式下,创始人即便持有公司少量股权,也能通过大量表决权掌控公司经营决策,进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实行AB股制度吗?
对此实践中有争议,虽然《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部分地区工商登记机构对于设计了AB股制度的个性化公司章程均不予认可。目前来说按照现有法律规定AB股制度多用于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若考虑实行AB股制度,为杜绝争议,建议先进行股改,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夕拟定企业股权份额为AB股这种股权架构,上市之后实行。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置AB股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一般规定为普通种类股份,即一股一权,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而“其他种类的股份”中的“特别表决权的股份”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上交所科创版-上市公司

2019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认科创板公司能够设立表决权差异制度、发行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

2、深交所创业版-上市公司

证监会2020年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一系列文件,确认创业板公司能够设立表决权差异制度、发行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新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监会2019年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中新增第二十条的内容,明确了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关于设立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要求,并授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表决权差异制度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等事项指定具体规定。

四、AB股制度设置时间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司若想设置AB股制度,必须在上市前进行,上市后实行,如上市前未设置,上市后则不能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科创版首家实行AB股制度设计的“优刻得”公司,亦是在闯关前夕“突击”设置,其上市申请在2019年4月1日被受理,而从其公开的招股意向书可以看到,2019年3月17日,优刻得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五、AB股制度设置程序以及具体规则
1、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并且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设置AB股制度。

2、A类股份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3、A类股份持有比例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该设置主要是基于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在董事、监事均不履职的情况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因此,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不能超过90%。

4、A股表决权数量与B股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A股)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A股)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B股)的表决权数量的10 倍。

5、对于特殊事项,AB股享有的表决权相同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科创版: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将相应数量A 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除外);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创业板:

(一)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改变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将相应数量A 类股份转换为B类股份的除外);;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五)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三板: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内容;

(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四)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选举或罢免独立董事;

(六)聘请或解聘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终止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A类股份后续的发行与转让

(1)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A类股份,不得提高A类股份比例;

(2)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A类股份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A类股份转换为B 类股份等措施,保证A类股份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3)A 类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4)出现特定情形时,A类股份应当按照 1:1的比例转换为 B 类股份。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QJQ-lK8sTRQRihiX2edD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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