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股不同权概述
成长型公司随着多轮融资,创始人团队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此时如何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实行同股不同权(不同投票权架构)是主要方法之一。
所谓不同投票权架构,是指公司的股票划分为两类(通常称为AB股):A类股票为特别投票权股票,B类股票为普通投票权股票。A类可以转换为B类股票,但B类不能转换为A类股票。
除极少数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外,特别投票权的股票1股享有若干(通常为2至10票)投票权,由管理层(创始人团队)持有,不得上市交易;普通投票权的股票1股则仅有1票投票权,但可以上市交易。
两类股票仅投票权不同,分红权等其他权利相同。
通过不同投票权架构设计,管理层(创始人团队)能够以少量持股即拥有公司多数投票权,从而得以控制公司,因此受到了众多拟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青睐。
早在2013年阿里巴巴谋求在港交所上市,但由于阿里巴巴要求保留基于合伙人制度的不同投票权的设计,与当时港交所同股同权的要求不符,未能在港交所上市,最终选择了赴美上市。赴美上市的其他中概股中,很多也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比如百度、京东、爱奇艺等等。
二、香港联交所关于同股不同权的上市规则以及典型案例
(一)不同投票权架构有关上市规则
2018年4月,联交所正式发布主板上市规则第119次修订(“《新主板上市规则》”),允许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部分规定如下:
| 仅允许上市前设置 | 只考虑新申请人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申请 |
|---|---|
| 市值要求 | 寻求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1)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2)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 |
| 仅投票权不同 | 允许的不同投票权架构仅限于以股份类别为基础,并只就发行人股东大会上的议案赋予受益人更大的投票权;在所有其他方面,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本证券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必须与发行人上市普通股所附带的权利相同。 |
| 不同投票权股份不得上市 | 不同投票权的股份不得上市 |
| 不同投票权受益人 | 发行人首次上市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实际持股合计不得少于10%。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 |
| 投票权的权力限制 | 不同投票权股份赋予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
| 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 | 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发行人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投票权 |
| 不得增加表决权 | 发行人不得将不同投票权股份比例增至超过上市时该等股份所占比例。上市后,发行人不得改变不同投票权股份类别的条款,以增加其投票权。 |
| 不同投票权终止情形 | 上市后任何时候出现以下情况,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不同投票权终止:(1) 该受益人身故;(2) 其不再是发行人董事; (3) 交易所认为其无行为能力履行董事职责; 或(4) 交易所认为其不再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关于董事的规定。 |
| 须按“一股一票”基准投票的议案 | 股东大会决议以下事项,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多于每股一票:(1) 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以何种形式);(2) 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3) 委任或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4) 委聘或辞退核数师;及(5) 发行人自愿清盘。 |
| 不同投票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 不同投票权股份转让或股份所附投票权的管控转让予另一人后,该等股份所附带的不同投票权即必须终止。 |
| 不同投票权股份的转换条件 | 不同投票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必须按1:1比率进行。 |
(二)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典型案例
1. 小米集团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
招股说明书显示,小米集团实行AB股,A类股份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每股可投1票,就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投票除外。发行完成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为雷军和林斌,其中:雷军持股29.40%,投票权占54.74%;加上其他股东委托其投票代理权0.46%,雷军实际拥有投票权55.20%;林斌持股12.47%,投票权占29.04%。雷军和林斌合计持股虽未超过50%,但投票权合计高达83.78%,足以控制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2. 美团点评
2018年9月20日,“同股不同权”架构的美团点评正式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美团点评实行AB股,A类股份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每股可投1票,就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投票除外。发行完成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为王兴、穆荣均、王慧文,三人实际持股合计13.4%,投票权占60.7%,足以控制公司股东大会一般事项。
小米集团和美团点评的上市主体,均注册于开曼群岛,因为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
三、上交所科创板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规则及典型案例
(一)有关规则
1. 国务院有关规定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2. 证监会有关规定
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印发《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五)条规定:
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
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事项应当符合上交所有关要求,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3. 上交所有关规定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其中就“表决权差异安排”作了专门规定。
| 仅允许上市前设置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
|---|---|
| 市值要求 |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
| 资格要求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
| 表决权差异限制 |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
| 不得增发 | 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
| 普通表决权保障 |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
| 不得上市交易 |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本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
| 永久转换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3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
| 特定情形转换 |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做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5.6条、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
| 持续披露 |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监事会专项报告 |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
| 不得滥用 |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
| 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投票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投票权股份登记事宜。 |
(二)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0日在科创板正式上市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优刻得”),是科创板首个实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 倍。
本次发行前,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就反映发行人特别表决权内容的《公司章程》予以备案。
四、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实现“同股不同权”
上文揭示的拟上市股份公司同股不同权安排中,各类股票仅投票权不同,其他股东权利相同。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公司法》,“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余地更大。
| 事项 | 法律依据 | 举例 |
|---|---|---|
| 不同表决权 |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A和B两个股东,A持股30%,B持股70%。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行使表决权时,A、B分别享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的70%、30%,从而A以少数股权即可控制公司。 |
| 不同利润分配权 |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A和B两个股东,A持股30%,B持股70%。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约定A、B不按照30:70的出资比例,而是按照70:30的比例分红。 |
| 不同优先增资权 | 公司法第34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A和B两个股东,A持股30%,B持股70%。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约定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时,A、B不按照30:70的出资比例,而是按照70:30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
关于优先清算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法此处并未规定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就剩余财产分配另行约定分配方式,因此对于不同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优先权)是否有效可行,实践中存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已有支持优先清算权的司法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6335号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案涉《增资协议》中第十五条“优先清算权”条款的约定,目标公司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北科中心在股东分配中优先于其他股东进行分配,该协议约定在支付了法定优于股东之间分配的款项后,股东内部对于分配顺序进行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增资协议》中对优先清算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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