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劳务报酬的6个涉税误区

误区一、支付给个人的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
1、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支付报酬的企业应该凭发票税前扣除;很多以为个人不能开发票,这是错误的,个人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2、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例外情况:支付给个人5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可以不用发票
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误区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税务局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就已经扣个税了
1、这也是一个常见的理解错误,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劳务报酬的发票时,税务机关是不会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而且在开出发票的备注栏也会写着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意味着代开发票的时候只交了增值税和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是由费用的支付方来代扣代缴的
2、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为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话,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
3、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误区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含税金额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很多新手会计的常犯错误,个人所得税应该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来计算。举例:李某给甲公司维修电脑,收了20600元,那么不含税收入20600/1.03=20000元,甲公司应为李某预扣预缴个税20000*(1-20%)*20%=3200元

误区四、企业在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时候,预扣对方个人所得税税额时,直接按照预扣税率20%来计算
1、这是对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不熟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分为三档,看下面这个表,最高税率可达40%。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举例,甲公司的空调、电脑、电梯同时坏了,张三为其维修,甲公司支付给张三9万元(不含增值税)维修费,这里就适用40%的税率了

误区五、一个月内多次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但每次都不超过800元,就不预扣对方的个税
1、这个认知是错误的,如果在同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项目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应该合并计算个税。
2、举例,甲公司把公司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都交给李某来做,李某一个月来了6次,每次收800元。如果李某每次单独计算是不用预扣预缴个税的,但是他在同一月内又是同一项目,应该合并800*6=4800元计算预扣个税。

误区六、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就认为不用申报了
这个认知是错误的,税额为0不代表不用申报,即使没有税款也需要做零申报,跟增值税申报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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