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设置股权方式时,关于创始人控制权的几个关键数字

这些数据提示创始股东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来确定自己的控制权,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可以不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模板。

(1)股东会(同股同权前提下):

① 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② 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③ 34%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④ 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你就上不了市了)

⑤ 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⑥ 5%股东变动会影响上市(超过5%的股权所有权就要举牌)

⑦ 3%拥有提案权(持有超过3%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2)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区别于股东会,按照一人一票制。

① 三分之二以上,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② 半数以上,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④ 特殊约定除外(例如:一票否决权)【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建议

股权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体(投票权、分红权、知情权、经营决策权、选举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权、转让权等),增强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确保过审,应精心筹划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鉴于大量的过会中小板与创业板案例,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创始人(实质控制人)及其家族持股,其诉求是控制权,掌握公司的发展方向,在早期股权中必须考虑到创始人控制权,有一个相对较大的股权(通常建议是合伙人平均持股比例的2-4倍),即60-80%,启动融资后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后、上市前的持股比例也不要低于40%(最低不要低于30%),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

实际控制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持股相结合,自然人直接持股和控股平台间接持股。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比较清晰,自然人直接持股比控股平台持股税费要低。

实际控制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而需要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现。而实际控制人套现通常需注意的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权/股份锁定的要求、套现的路径及套现时点和套现后仍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力等。

2、合伙人。合伙人/联合创始人作为创始人的追随者,基于合伙理念价值观必须是高度一致。合伙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希望在公司有一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所以,早期必须拿出一部分股权来分配(8%-15%)。

3、核心员工(管理层)。管理层的其诉求是分红权,核心员工在公司高速发展阶段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早期做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需要把这部分股权预留出来,等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期权就能真正意义派上用场。无论是证监会还是投资机构,都非常看重拟上市公司高管团队的质量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层持股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高管持股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此种方式通常用合伙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通常建议初次预留10%-25%。

新合伙人的预留。前期预先准备充足的股权份额,在吸引人才的时候才有优势。否则,已经到手的股权,让大家再拿出来就不一样了。例如预留5%有实际控制人代持股。

4、投资人。投资人追求高净值回报,对于优质项目他们的诉求是快速进入和快速退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清算权和优先认购权是非常合理的诉求。投资者建议持股比例为5%-15%(需要大量融资的高科技企业例外)。引入投资者,不仅是为了缓解上市前的资金难题,更为重要的是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引入投资者与保持控制权需求需要找到平衡点。

多轮融资的安排。公司从创立之初至天使轮、A轮、B轮直至上市前的PRE-IPO的融资均会稀释创始股东的股比,为保持创始股东的控股权、对公司的控制及保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持续稳定性的要求,需要提设计好股权结构,并做好投资的定价和融资的预估。

投资定价的合理性。对于投资方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也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而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初衷主要是防止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侵害广大社会小股东的利益。

融资的预估和新合伙人的预留是不一样的概念。每轮融资都要预估出来,到时候要平等稀释,让大家心里有个准备。

另外,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及业务方向的调整而需要的资金分配,可能需对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可能牵涉到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调整。

三、股权架构设计要点

1、简单明晰。便于发审委与公众理解的股权结构一般不必采用过于复杂的持股关系。在创始的阶段,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会看创业团队,那合伙人是不是一定要有完整的组合?这不一定。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首先关注的是你的产品和CEO的理念,你有没有CTO,COO,这些都不重要,所以,不能为了追求创始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有核心股东。在股权结构设计时,股东里一定要有核心股东,能够正确引导公司的经营决策。例如创始人家庭,核心创始人等等,例如海底捞张勇。

3、股东之间优势与资源互补。股东之间的关系最好是互不可缺、优势资源互补。如果功能职责太过接近,一定会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4、股东之间互相信任。股东彼此各自独当一面,股东之间无各类纠纷,明确各自职责互相信任。

 

四、需要避免的股权架构设计

1、持股比例过于均衡。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持股比例过于均衡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也容易激化股东矛盾,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例如真功夫。虽然现在它的生意还不错,但还没IPO。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股权问题引发内部纷争。它的原始股权架构为潘宇海50%、蔡达标夫妇50%。前期潘宇海作为真功夫的创始人,后来随着事业做大,潘宇海解决了中式快餐没办法标准化的难题,使得真功夫得以开始迅速扩张。但到了后期,负责门店扩张的蔡达标作用更大,双方因此产生了很多纷争。蔡达标就把潘玉海赶出核心层。心有不甘的潘玉海搬出旧账,控诉蔡达标侵占,把姐夫送了进去,蔡达标因此被判了14年的有期徒刑。这影响了他们的资本运作计划。

海底捞(06862.HK)初始股权也十分均衡,但其后来解决得非常好。1994年,张勇没出钱,其他3个人凑了8000元钱,4个人各占25%的股份。随着企业的发展,没出一分钱的张勇认为另外3个股东跟不上企业的发展,毫不留情面地先后让他们离开企业,只做股东。张勇最早先让自己的太太离开企业,2004年让施永宏的太太也离开企业。2007年,在海底捞步入快速发展的时候,张勇让无论从股权投入还是时间和精力的付出上都平分秋色、20多年的朋友施永宏也离开企业。张勇在让施永宏下岗的同时,还以原始出资额的价格,从施永宏夫妇的手中购买了18%的股权,张勇夫妇成了海底捞68%(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股股东。施永宏对此匪夷所思的股权转让的回答是:“不同意能怎么办,一直是他(张勇)说了算……后来我想通了,股份虽然少了,赚钱却多了,同时也清闲了。还有他是大股东,对公司就会更操心,公司会发展得更好。”海底捞以匪夷所思的方式解决了股权结构不理想的问题。这一方面得益于海底捞从一开始就是张勇为主、施永宏为辅,形成了张勇是核心股东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施永宏的智慧。

2、股权过于集中。

很多民营企业自始至终由家族内部控制所有股权,既没有员工股权激励,也没有引入外部投资机构。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容易给监管机构的感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建议至少少量进行股权激励与引入外部投资机构(相应可以给予一定董事席位),以免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3、股权过于分散。

很多企业由于创始人资金实力有限,为了加快公司发展只能不断引入外部投资,造成创始人股权不断稀释。一般来说实际控制人持股不低于40%方不构成上市障碍,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至少不低于30%。

4、夫妻、亲属合营。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但是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另外,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可以通过章程约定非参与方的亲属经营权与收益权可以分离(包括继承权也要提前约定好)。

5、家族企业存在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出现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发生道德危机,显明股东将股权处分,或者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表决公司事务,均会产生法律纠纷。

6、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违法代持。

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隐名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7、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部分拟上市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并不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举例:逻辑思维。罗辑思维”的股权架构是申音82.35%,罗振宇17.65%。公司贡献大的和依赖度高的是罗振宇,但公司没有给罗振宇适合的股权激励,最终股权结构导致他们俩分手。

8、代持入股拟上市公司。

部分拟上市公司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失去控制,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害。

同样,国内的民营企业股权代持非常普遍,但上市有股权清晰和实际控制人稳定的要求,即股权代持必须还原且保持实际控制人24个月(创业板与科创板)或36个月(主板与中小板备注-2021年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合并)稳定,而监管机构一般不认可股权代持还原作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上市主体自始至终不要使用股权代持(否则即使还原也将成为审核重点,非常麻烦),而已经实施股权代持的企业建议至少提前24个月或36个月还原并完善证据以应对监管审核。

9、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近年来,监管机构鼓励整体上市,但很多公司以集团方式多板块进行运营,最终仅选择业务发展良好的业务板块筹划上市。在这种情况下,拟上市主体与集团及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人员、财务、业务、资产、机构等的独立性往往成为重点,很多企业因为独立性欠缺成为上市障碍。另外,将来最终股东减持需要交“两道税”(25%企业所得税和20%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以集团部分业务上市将要面临的问题。

10、持股平台。

很多公司为了减少股东变动的麻烦和保持股权的可控性,在给员工做股权激励的时候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形式进行。如果持股平台是有限公司,减持也会面临“两道税”问题,如上述9。如果持股平台是合伙企业,虽然避免了“两道税”问题,但也会面临锁定期比较长(实践中一般都是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锁定三年)和激励效果比较差(员工间接持股认可度较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建议企业给予核心高管的股权激励通过直接持股进行,给予中低层员工的股权激励通过合伙企业进行,并考虑可否由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1、出资来源。

很多企业因为所处行业和业务规模原因初始投资比较大,也有的企业因为原企业不规范,启动上市后重新大额出资设立了新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来源问题将成为关注的重点,下表是常规的核查要求建议提前筹划和准备:

股权结构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其中,如果出资来源于其他公司利润的话需要提供纳税报表,如果纳税报表亏损或微利的话将很难获得监管机构认可。另外,实践中如果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出资也会被重点关注,因为其中很多要么是原任职单位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职务发明,存在纠纷风险),要么是拟上市主体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公司的资产,不能用于对公司出资)。

12、外部投资。

绝大部分拟上市企业都会引入外部投资,补充资金并完善公司治理有利于上市,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注意各类对赌条款,一方面不影响控制权稳定性且非与拟上市主体的对赌上市申报时才可以保留;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赌业绩的可实现性以及投资机构要求的特别权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2)引入外部投资前后注意与原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特别是投资机构有关联的客户或供应商)商业条款没有重大变化,或者新增的重大客户或供应商与其他一般客户或供应商的商业条款没有重大差异。

(3)如果外部投资机构承诺给企业一定额外的资源支持,建议明确到投资协议里面,否则慎重考虑。

13、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等

合作伙伴入股拟上市企业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可以操作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单一客户或供应商尽量不要超过5%,否则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2)客户或供应商入股价格与同期投资机构入股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视同股权激励作股份支付处理;

(3)入股前后双方合作条款不要发生重大变化(含价格、交货、付款期限等)。

14、公私合营

实践中,很多公司存在拟上市主体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入股拟上市主体子公司的行为(即拟上市主体与其自然人股东或董监高合营)。2019年4月之前,监管机构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因为可能在内部关联交易过程中产生利益倾斜从而影响上市主体归属于母公司的利润从而影响股民的利益)。2019年4月之后,监管机构虽然开了口子,但要求在确有必要且中介机构充分核后方可保留。因而建议类似合营尽量清理,否则必要性一般很难解释,会给上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5、特殊股东

工会、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通过新三板进入的可以在核查清楚后保留,非通过新三板进入的不行。在职公务员、党员领导干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不得成为股东。

五、股权架构设计其他应注意问题

1、是否会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法人发生变化。导致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在其他上市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拟上市公司还需要再顺延2-3年才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权出资时,除了认识到它可以节省时间及金钱外,还应当注意其可能导致其他申报条件发生的变化,防止影响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IPO申请。

2、某些特殊行业对股东身份或资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权进行出资前,应当核查被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是否对其股东身份或资格存在特殊的监管要求。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办理要求。《股权出资办法》已由工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股权出资与变更相关的公司变更登记可能会涉及不同省份、地区,而实践中每个省、市、地区对于股权出资变更登记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

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还应当详细咨询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要求完成有关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所述,相信企业了解之后,可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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