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4.“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所属期所在年度企业汇总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6.“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7.“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25%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8.“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规定比例的金额。

9.“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10.“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1.“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2.“分摊比例”: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25%;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各地规定比例。分支机构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3.“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减去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后乘以相应的分摊比例的金额。

14.“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已在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5.“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总分机构按照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减去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的金额。

16.“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金额(□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____%)”: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免征或减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列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本列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额的金额。

17.“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填报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减去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额。

18.“分支机构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和实际分摊税额的合计金额。

三、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项目部实际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4.分支机构分摊_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总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

7.分支机构分摊_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分摊比例。

8.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9.实际分摊应补(退)分配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表间关系

1.“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27-28-29行。

2.“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1行。

3.“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分摊”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4行。

4.“总分机构情况_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5行。

5.“总分机构情况_分支机构分摊”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表A200000第36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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